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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检查行为规范

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检查行为规范
(沪动卫监(2008)第67号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动物卫生监督检查(以下简称“动检”)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提高监督执法水平,树立本市动检人员的形象,确保法律法规的准确实施,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对本工作规范要求进行管理和检查。本市动检执法人员在工作期间应当遵守执行。

  第三条 动检执法人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在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处理公务,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四条 动检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必须坚持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的原则,保证行政行为合法。

  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坚持合法、合理、公开、公正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第五条 动检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告知来意,实施检查并填写检查登记表。

  第六条 检查时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要制作执法文书,执法文书要书写规范,手续完备。检查询问笔录应当交由被检查人员核对,核对无误后由被检查人员签字或盖章,拒绝签字的应注明原因。

  第七条 动检执法人员收集证据必须依法、准确、及时、完善、科学。采集样品、暂扣物品应按规程操作。

  第八条 动检执法人员检查行为要求

  (一)着装整洁。按规定穿着统一服装,佩戴胸卡(牌)等标识。
  (二)仪表端正。不外戴金银饰品、不染彩发。男同志不蓄长发,不留胡须、鬓角;女同志不浓妆艳抹、染指。
  (三)举止文明。不搭肩、不挽臂、不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内;行走时不左右摇晃,站立时不斜靠。
  (四)语言规范。用语礼貌,不说粗话、脏话。
  (五)态度和蔼。增强服务意识,做到文明执法。
  (六)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做到依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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