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印发《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检查行为规范》等三个工作规范的通知
(沪动卫监(2008)第67号)
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为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
农业部“关于开展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活动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检查人员的行为规范,切实加强对本市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的有序管理,我所制订了《
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检查行为规范》、《
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着装规范》及《
上海市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管理办法》三个工作规范(见附件),经各区县监督所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于规范实施之日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1: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动物卫生监督检查(以下简称“动检”)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提高监督执法水平,树立本市动检人员的形象,确保法律法规的准确实施,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对本工作规范要求进行管理和检查。本市动检执法人员在工作期间应当遵守执行。
第三条 动检执法人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在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处理公务,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四条 动检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必须坚持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的原则,保证行政行为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