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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项目预防性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申请书;

  (三)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证明(复印件);

  (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表;

  (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评审意见及参加评审专家签名;

  (六)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复印件);

  (七)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应含职业卫生专篇,按国家有关规定不须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除外);

  (八)建设项目概况说明(限于按国家有关规定不须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确定为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一)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公函;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三)建设项目设计资料(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计部分);

  (四)建设项目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审核批复(复印件)。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承担。

  第十四条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竣工验收(备案)的公函;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及竣工验收报告;

  (四)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复印件);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卫生审核意见(复印件);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意见(复印件限于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应当根据卫生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评价机构。承担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与建设单位有任何利害关系,并按照市卫生局报市物价局备案的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评价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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