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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项目预防性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天津市建设项目预防性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津卫执〔2007〕46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卫生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选址、设计、施工、竣工的预防性职业卫生监督。

  第四条 国家对产生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一)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表、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表,并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阶段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卫生审核,竣工验收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卫生验收.

  (三)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除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建设项目预防性职业卫生监督工作。

第二章 管辖

  第六条 按照卫生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四条和《卫生部关于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建设项目预防性职业卫生监督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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