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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的意见
(豫政办[2008]48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1999年以来,我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在部分中小学进行了办学体制改革试验。这项改革试验,在弥补教育经费投入不足、改善办学条件、增加教育资源、满足人民群众接受优质教育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公办民助”、“名校办民校”等办学模式已不适应新的形势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原则

  (一)坚持义务教育阶段以政府办学为主原则,落实各级政府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统一部署、分类指导原则,对现有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进行规范。

  (三)坚持依法规范、积极稳妥原则,切实保障教师、学生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规范改制学校工作顺利进行,确保稳定。

  二、政策措施

  (一)规范改制学校的具体方案由各省辖市政府从本地实际出发研究确定。

  (二)以国有资产为主体的改制学校,原则上应改为公办学校。对改为公办的学校,其债务由举办学校的省辖市或县(市、区)政府承担,非国有资本退出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办学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公办学校的拨款标准足额安排,确保学校正常运转;要按照办学规模核定和调整教师编制,并妥善解决现有教师问题。对改为公办学校的具备教师资格的新进人员,由举办学校所在省辖市或县(市、区)在教职工编制限额内考试录用。

  (三)多渠道筹资并以非国有资产为主体的改制学校,原则上应改为民办学校。对改为民办的学校,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审批并规范其办学行为,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对到民办学校任教的公办在编教师,应限期与原公办学校脱离关系,不再享受公办学校教师待遇,具体办法由各地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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