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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就业服务

  (十三)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城乡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

  (十四)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明确服务职责和范围,合理确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其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服务窗口,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要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流程和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就业服务。

  (十五)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建立政府牵头,统计、劳动保障等部门参加的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并公布调查统计结果。统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劳动力调查统计和就业、失业登记时,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调查统计和登记所需的情况。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并做好登记统计工作。全省使用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扶持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在省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在登记证上予以注明。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省劳动保障厅另行制定,印制登记证的费用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要切实加强登记证的发放和使用管理。

  四、坚持就业导向,强化职业教育和培训

  (十六)各级政府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并实施职业能力开发计划,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对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等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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