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豫政〔2008〕29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

  (一)强化政府责任,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努力创造公平就业环境,多渠道扩大就业。县级以上政府要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

  (二)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把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减少有劳动能力长期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作为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建立目标责任体系,并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将统筹城乡就业、建立社会保障与就业联动机制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目标。县级以上政府按照目标责任制的要求,依法加强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考核、检查和监督。

  二、完善和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大力促进就业再就业

  (三)妥善处理现行政策与法律规定的衔接问题。按照法律要求,对政策进行完善和规范,明确政策支持对象和内容,调整完善操作办法,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确保政策的实施效果。

  (四)鼓励各类企业增加就业岗位,吸纳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的各项税收政策继续有效,审批截止日期为2008年年底。吸纳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