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价服务〔2008〕111号)
省建设厅、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固定界限为一件。
二、房产测绘费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测绘局关于调整部分测绘产品价格的通知》(甘价服务〔2006〕46号)执行。
三、房屋登记机构收费前须到当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上缴同级国库;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时,使用税务发票,收入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
四、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甘价服务〔2002〕150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甘价服务〔2002〕250号)自2008年5月1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