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农民工同住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信息管理。加大农民工同住子女的信息采集力度,将就学信息纳入信息采集范围。对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的学生,发放学籍卡。
(四)加大对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的师资培训力度。对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的校长、教师,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其纳入培训范围和培训计划中。2008年暑期,配合市政府实事项目的实施,市教委对计划今年批准的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的举办者和校长实施培训。
(五)加强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的教师管理。经批准的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的教师,具有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的,可以参加教师职务评审。2008学年起,区县教研部门要将对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的教研服务纳入工作范围。
(六)加强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的安全、卫生管理。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要按照学生安全工作规范加强学校治安防范机制建设,形成有效的防控体系。同时,其学生食堂应达到卫生部门规定的要求,食堂的管理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
四、工作经费与财务及资产管理
(一)市教委对社会力量按照基本办学条件举办的和符合规划要求并具备基本办学条件纳入民办教育管理的、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一次性给予每校平均50万元的办学设施改造经费资助,由区县教育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区县也要筹措配套资金,以使这些学校达到基本办学标准。办学设施改造经费必须用于学校办学条件的改善,不能挪作他用。
(二)在接受政府委托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规范财务管理的基础上,从2008年秋起,对委托接纳的农民工同住子女免交学杂费、课本和作业本费。市教委按接纳学生人数给予每生每年1000元的基本成本补贴,余下部分由区县根据实际成本核算情况予以补足。
(三)完善资产管理办法。对下拨的设施改造经费以及按学生人数给予的财政补贴用于办公物品添置和改善办学条件所形成的国有资产,各区县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登记办法,明确责任主体,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四)加强财务管理。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补贴或下拨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学校经审批登记后,举办者的出资额要过户到学校名下,落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建立健全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合理编制预算,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措施。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要委托专门机构对接受政府委托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
五、时间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