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8年市政府实事项目完成60所农民工子女小学办学设施改造并纳入民办教育管理的实施意见
(沪教委基〔2008〕37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完成60所农民工子女小学办学设施改造并纳入民办教育管理已被列为2008年市政府实事项目。为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此项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与任务
(一)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接受外来流动人口子女的比例提高到60%。
(二)通过社会力量按照基本办学条件举办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同时将现有符合基本办学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小学纳入民办教育管理。年内批准60所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
(三)接受政府委托并按规范的财务制度进行管理的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在其中就读的农民工同住子女,免交学杂费、课本和作业本费,由政府向其实施基本成本补贴。
二、组织机构与分工
(一)由市教委分管领导牵头,市教委基教、发展规划、财务、人事、青保等部门参加,成立工作推进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指导区县开展工作,总结、评估工作完成情况。
(二)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此项工作作为今年的重点工作之一,在区县政府分管领导的带领下,会同区县有关部门组成本区县工作推进小组,协调本辖区农民工子女小学办学设施改造并纳入民办教育管理的工作,确保市政府实事的完成。
三、工作措施
(一)鼓励社会力量按照基本条件举办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并做好符合基本办学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小学纳入民办教育管理工作。各区县要积极扶持社会力量按照基本条件举办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并帮助符合规划和具备基本办学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小学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在此基础上将其纳入民办教育管理。
(二)做好农民工同住子女招生入学工作。公办学校和接受政府委托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其农民工同住子女招生工作要列入区县义务教育招生工作范围,统筹规划,同时部署,共同接受督导和检查。城郊结合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班额可适当放宽。接受政府委托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要根据区县确定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开展招生工作。从2008学年起,原有的农民工子女学校不得招收初中起始年级的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