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第二条”已被: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通告
(深地税告〔2008〕4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的要求,现将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调整如下:
一、月租金<5000元,税收综合征收率为4.1%(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