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抗震救灾物资价格监管的紧急通知
(甘价电[2008]15号)
各市、州物价局:
地震发生以来,我省受灾影响地区价格主管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以及《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地震灾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稳定的紧急通知》(甘价电〔2008〕13号)精神,加强价格监管,为维护市场价格稳定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当前,受灾影响地区生产恢复和灾后重建任务艰巨,保持粮食、食用油、蔬菜等生活必需品,帐篷、钢材、水泥、玻璃等救灾和灾后重建物资价格的稳定十分重要。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抗震救灾物资价格监管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08〕163号)精神,为灾后重建创造稳定的价格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抗震救灾物资价格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灾后重建物资价格监测
从本月26日起,陇南、甘南、天水、定西等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增加报送帐篷、钢材、水泥、玻璃、木材、砖瓦等灾后重建物资市场销售价格,报告暂实行每周两报,于每周一、周四下午15:00向省局价格监测中心报告(具体监测品种见附表)。
二、对灾后重建物资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为维护灾后重建物资价格稳定,在继续对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实行临时干预措施(甘价电〔2008〕13号)的基础上,陇南、天水、甘南等受灾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要适时对帐篷、钢材、水泥、玻璃、木材、砖瓦砂石等灾后重建物资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本地生产的,可实行限价或提价申报制度;对外地购进的,可实行差价率控制措施或调价备案制度。省内其他地区生产企业直供用于灾区重建的水泥、钢材、玻璃出厂价格不得高于5月12日的价格水平。
三、加强其他地区抗震救灾物资价格的监管
其他地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测、分析、预警,认真评估地震灾害对本地区价格可能造成的影响。要密切关注生活必需品与抗震救灾物资价格变动,一旦发现价格异动,要及时采取措施,保持建材等救灾物资价格的基本稳定。
四、督促有关企业加强价格自律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督促本地生产、销售抗震救灾物资相关企业,使其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增强价格诚信意识,加强价格自律,维护重要商品出厂和销售价格的基本稳定。对于借地震灾害之机哄抬价格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