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监督工业企业改进生产工艺,减少工业粉尘的无组织外排和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原料及产品流失形成的环境污染。
4.严格燃煤企业的除尘管理,减少烟尘排放,规范矿山开采、小型加工企业的环境管理,减少粉尘污染的产生。
(四)裸露地面的处理和道路清扫管理。
1.对城市中心区内现有可绿化的裸露地面,各区(县)应根据与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年度绿化目标责任状,在2008年11月底前完成绿化。对不具备绿化条件的裸露地面进行硬质覆盖,新产生的裸露地要及时进行处理。
2.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地面应当及时实施绿化或铺装,破损路面要及时修补。
3.城市主要道路、高速公路、高架道路实行机械化洒水清扫除尘,其他道路鼓励采取多种方式洒水清扫除尘。
4.除雨天或者最低气温在摄氏 0 度以下的天气外,城市主要道路每日至少洒水 2 次。
(五)开展公用设施和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1.对交通标志、护栏、广告牌、报刊亭、公用电话亭、候车亭、公交站牌等公共设施和建筑物外墙、屋顶定期清洗,保持清洁。
2.注意整治城市道路绿化带花草树木,保持城市道路绿化带清洁。
二、明确责任,加强监管
(一)市目标办、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处负责对防治扬尘污染有关责任单位进行全面督查。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辖区内扬尘污染控制工作。
(三)市环保局负责工业粉尘及锅炉、窑炉烟尘污染控制,负责炉渣及原煤等物质堆存过程中的扬尘污染控制,负责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及定期发布空气质量信息。
(四)市市政市容局负责对市政工程、废品站、渣土填埋场、垃圾转运站及填埋场、垃圾清运及道路清扫中的扬尘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五)市建委负责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积极开展创建文明施工现场活动。
(六)市执法局负责对运输散装货物不密封、包扎、覆盖或密封、包扎、覆盖不严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负责对施工工地不做必要的遮挡、封闭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负责露天焚烧垃圾及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七)市林业局负责对绿化施工中的扬尘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各区(县)对可绿化裸露地面进行绿化。
(八)市国土局负责对砂石场的扬尘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挖沙取土行为进行严格控制。
(九)市房产局负责拆迁(含爆破拆除)中扬尘污染防制和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