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具体为每年我市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第十九条 社会多渠道筹集。作为上述资金来源的补充,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和引导,鼓励社会各界通过自愿捐赠的方式筹集。
第七章 规划实施措施
第二十条 加强住房建设规划的实施
要将无房户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低收入家庭作为当前住房解困工作的重点,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保障范围,要按照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确保用地、资金、建设落实到位。
第二十一条 建立跟踪机制
主管部门要对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供应对象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及廉租住房的补贴标准等内容实施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示一次。
第二十二条 规范管理
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市建设、规划部门制定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及廉租住房的建设规模、套数、户型、面积标准、装修标准,以及出售、出租、使用管理的相关办法,规范供应管理;建立动态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信息库,实行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二十三条 明确职责密切配合
各相关部门要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做好衔接配合工作。市发改委要根据当年新开工的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做好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计划、立项和报批工作;财政部门要抓紧制定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具体意见;国土资源部门要在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解危解困住房的建设用地;民政部门抓紧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的具体意见,及时提供低收入家庭收入变动情况,为合理确定保障范围提供科学依据;规划部门做好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修建性详规及方案的报批工作;建设部门要建立健全廉租房住户的基础档案,依据当年财力和保障任务,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保障;税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廉租住房建设的税费予以减免;供水、供电部门要对廉租房建设给予尽可能的支持,廉租房建设涉及的供电、给排水设施只收取材料费。
第二十四条 加强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住房规划实施监督与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共同促进廉租住房建设规划的实施。对在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