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业经营产品。企业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的50%以上。
3.企业规模。总资产(以企业注册登记地为准)5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
4.企业效益。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缴社会保险费、不欠折旧、不亏损。
5.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6.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乌鲁木齐地区农户500户以上。
7.企业利益连接。企业在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或所销货物量的70%以上。生产、加工、销售等各环节利益联结机制健全。
8.企业竞争能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产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区、市内领先水平,产品质量稳定,近两年内产品未出现重大质量问题,主营产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产销率达到85%以上。
第六条 符合以上条件要求的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和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农民合作社可以申报市级龙头企业。种源农业企业、高新技术开发企业、农业技术服务推广企业及本地特色农产品加工企业,其资产规模、企业效益、企业带动能力等项,可以适当放宽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材料,并按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主管部门或中介组织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装订成册。申报材料包括:
1.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
2.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附:上一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报告)。
3.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
4.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所在地的农村经济行政管理部门提供说明。
5.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乡级以上农经部门出具的带动农户数,内容包括是否拖欠农民原料款,是否存在压级压价现象等方面的证明。
7.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纳税状况证明。
8.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
9.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县级以上工会出具的企业对职工参保、工资等情况的证明。
第三章 认定
第八条 龙头企业申报认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