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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唐政办函〔2008〕28号)


各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关于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城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区环境空气质量,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打造宜居靓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对城区大气环境污染进行综合整治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大气环境综合整治为主线,坚持工业污染防治与生活污染控制并重,通过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快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步伐,强化环境执法和监督管理等综合整治措施,整治大气环境的煤烟型污染、扬尘污染和机动车尾气污染,使城区大气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或优于国家二级标准的天数占全年天数的85%以上。

  二、工作任务

  (一)优化工业布局

  将城市规划和工业布局的优化调整作为防治大气污染的重要手段,本着扩展城市环境空间,增加城市环境容量的原则,优化工业布局,实施“退二进三”,将污染严重的排污企业搬出市中心区,市中心区内禁止建设新增大气污染物的项目。

  (二)控制煤烟污染

  1、实行煤炭管制。将路南、路北、开平、古冶、丰润、丰南及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在禁燃区内严格实行煤炭管制,全部使用含硫量低的煤炭,禁止使用高硫含量煤炭。

  2、对市中心区燃煤锅炉进行综合整治。凡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2008年6月底前拆除燃煤供热锅炉,采用集中供热。集中供热管网尚未覆盖的区域,燃煤供热锅炉具备改用燃气条件的,2008年10月底前改用燃气,不具备改用燃气条件的,必须安装使用高效除尘和脱硫设施。今后,随集中供热和燃气管网建设,及时淘汰燃煤供热锅炉,采用集中供热或改用燃气。对于餐饮服务业、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其他燃煤锅炉(炉灶),于2008年6月底前予以取缔或改用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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