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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3)由应急指挥部及时报请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甘肃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4.2.3 IV级响应
  (1)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事件的金融单位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在迅速核实情况后立即向酒泉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提请启动酒泉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市政府有关部门、事件所涉及的市级金融单位、该金融单位的金融监管机构、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在迅速核实情况后,及时启动本部门、本地区应急预案,启动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必要时由酒泉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市政府相关部门、有关金融部门及时上报甘肃省金融突发事件指挥部。由市政府与事件所涉及的市州人民政府或事件所涉及的金融监管部门共同协商制订处置方案。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相关市级金融监管部门通过市政府有关部门报请省政府指定协调机构,或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指定协调机构,由协调机构负责协调,并将结果及时上报省金融突发事件指挥部。
  (4)事件涉及的市政府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的应急工作进行协调,维护本市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
  4.2.4 IV级事件决策
  (1)事件涉及金融单位立即启动专项预案,由本单位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控制事态。
  (2)金融监管部门立即启动本行业的应急预案,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指导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3)当事态难以控制或者有扩大、发展趋势时,事件涉及金融单位及金融监管部门应当迅速报告酒泉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提请启动本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4)本预案启动后,应急指挥部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提出处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处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影响范围、成员单位会议的讨论意见以及协调处置的方式、方法和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等。
  (5)应急指挥部视情况设立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咨询组,分别负责各个专业范围内的工作事宜。
  (6)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事件发生单位和政府相关部门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7)人民银行酒泉市中心支行、酒泉市财政局、酒泉银监分局、保险行业协会以及风险涉及部门应根据市政府、上级主管部门的授权和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和配合,共同维护金融稳定。
  4.2.5 IV级事件应急措施
  (1)处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2)对经批准给予再贷款支持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紧急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市场退出金融机构再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由人民银行酒泉市中心支行负责依据职责和权限办理发放再贷款的有关手续、监督再贷款的使用和收回。
  (3)对需要采取撤销(关闭)形式退出金融市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据其监管职责和权限对外发布撤销(关闭)公告,并由有关部门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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