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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3.2.1 金融单位在其业务工作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及时(最迟不超过1小时)向市政府办公室、行业监管部门提出预警报告,同时通报人民银行酒泉市中心支行。
  3.2.2 酒泉市银监分局、保险行业协会、酒泉市外汇管理局应将其监管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及时(最迟不超过2小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预警报告,同时通报人民银行酒泉市中心支行。人民银行酒泉市中心支行在各部门提供信息的基础上提出全市金融风险预警报告。
  3.2.3 各部门应对本部门的预警支持系统(包括报警服务系统、信息报送与反馈系统等)进行定期的演练和维护,定期对本部门的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应急响应

  4.1 金融突发事件分级
  4.1.1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事件: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含证券、期货)突发事件。
  (2)金融各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4)其他需要按Ⅰ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4.1.2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事件:
  (1)对包括我省在内的多个省(区、市)金融行业产生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省级金融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省(区、市)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Ⅱ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4.1.3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事件:
  (1)对本省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省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省级金融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省(区、市)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Ⅲ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4.1.4 一般金融突发事件(IV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V级事件:
  (1)对本市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区域性市州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市级金融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市州或省级监管进行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IV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防止风险的扩散;当金融突发事件的等级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所上升时,应按升级后的级别程序处理。
  4.2 金融突发事件的分级响应
  4.2.1 Ⅰ级响应
  (1)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金融部门立即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在迅速核实情况后立即向酒泉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级主管部门、市政府、市金融监管部门报告,提请启动酒泉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
  (2)酒泉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在迅速核实情况后启动本预案,领导指挥本市应急处置工作。
  (3)由应急指挥部及时逐级报请启动《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4.2.2 Ⅱ级、Ⅲ级响应
  (1)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金融部门立即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在迅速核实情况后立即向酒泉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级主管部门、市政府、市金融监管部门报告,提请启动酒泉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
  (2)酒泉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在迅速核实情况后启动本预案,领导指挥本市应急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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