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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2.2.3.5 市统计局:与人民银行建立经济金融信息共享平台,畅通经济金融信息交流渠道。
  2.2.3.6 市发改委、市中小企业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及时向金融部门提供有关宏观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经济等信息,并按照有关要求和规定,就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程序、所需资金、处理方式等方面与人民银行酒泉市中心支行共同做出具体安排,确保风险处置及时、有效。
  2.2.4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的职责
  根据具体情况的需要启动相关应急预案,依法参与或指导、协调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在案件受理和审理中要依法保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通过各种手段逃废金融债务;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案件执行力度,提高金融案件执结率;对执行金融机构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时,要注意执行的方式与方法,注意维护社会公众对金融机构的信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不得冻结、扣划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以及证券等经营机构在银行的客户保证金,不得查封金融机构营业场所。
  2.2.5 金融部门的职责
  2.2.5.1 人民银行酒泉市中心支行的职责
  及时启动人民银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人民银行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1)及时了解掌握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金融机构支付状况等有关情况,并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
  (2)按照金融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总行、西安分行的要求,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果断采取措施。
  (3)对各监管机构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作出评估,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和有关股东单位采取组织存款、清收债权、资产变现等自救措施后,仍然存在短期支付缺口的,正式向人民银行提出动用存款准备金或发放紧急贷款的申请,由银监部门签署意见后,人民银行根据有关动用存款准备金或发放紧急贷款的要求,受理有关金融机构的申请,经过人民银行上级行的批准后,动用存款准备金或发放紧急贷款以平息支付危机;在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在对辖区金融机构实施接管、重组和退出市场等措施时,涉及人民银行使用最终支付手段给予救助的,人民银行按照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有关政策规定,参与处置金融企业重组方案的论证和审查工作,参与有关机构市场退出的清算或重组等工作,管理金融机构重组资产中以中央银行最终支付手段所置换的资产。
  (4)按国务院批准的方案和人民银行总行计划安排,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满足风险处置工作的需要。
  (5)在酒泉市证券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成立前及时关注证券业突发事件情况,向甘肃省证监机构、市政府报告有关信息,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2.2.5.2 酒泉市外汇管理局的职责
  及时启动外汇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实施方案,负责处理外汇管理局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甘肃省外汇管理局、市政府报告有关信息,同时抄报人民银行酒泉市中心支行;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2.2.5.3 酒泉银监分局的职责
  及时启动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银监分局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甘肃省银监局、市政府报告有关信息,同时抄报人民银行酒泉市中心支行;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七二十九条之规定,建立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预警体系和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责任制度,会同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依此对监管行业的风险进行监测、预警、预报,并及时采取化解和处置风险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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