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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1.3 适用范围
  (1)因大规模外敌入侵、边境海域局部发生冲突、周边国家或地区以及国际上发生重大事件引发的涉及本市的国内重大金融突发事件。
  (2)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而引发的、危及宏观和本市区域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3)酒泉银监分局、保险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以及本市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确实不能解决,必须通过跨部门、跨地区协调才能解决的金融突发事件。
  (4)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起的其他严重危害宏观和本市区域金融稳定的事件。
  (5)发生支付危机,即一个或多个银行类金融机构出现硬性流动性缺口导致无法支付到期债务,使银行机构间债务链断裂引发银行信用危机。
  (6)出现挤兑,即内部或外部原因影响,市场对一个或多个银行类金融机构丧失信心,出现大批银行客户在短时间内大量提现或转移存款的行为。
  (7)金融机构内部出现严重违法违规事件,使一个或多个金融机构流动性受到严重影响。
  (8)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未经批准采取不当方式手段,推行金融产品,停办金融业务、撤并敏感网点等行为,引起社会公众不满,发生集体上访。
  (9)股市暴跌,由此引致一些投资者采取极端行为(甚至打砸等暴力行为)影响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秩序稳定。
  (10)技术故障,如金融机构中的计算机系统瘫痪引致相关人员的利益严重受损,一些人对处理方案不满意而采取极端行为。
  (11)其他社会突发事件可能引发金融业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
  (1)快速反应,果断应对。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必须树立科学的态度,坚持快速高效的原则,尽可能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最大程度地减少危害和损失,防止金融突发事件对宏观和区域金融稳定、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影响,I级金融突发事件,在国务院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进行处置;II级和Ⅲ级金融突发事件,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地方进行处置;IV级金融突发事件,由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地方进行处置。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中,要充分发挥酒泉市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及相关部门的作用,维护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
  (3)条块结合,协调统一。金融突发事件处置涉及到的金融监管部门、人民银行、财政、司法等相关部门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处置过程中,既要强调统一指挥,又要注重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作用,共同维护辖内金融和社会稳定。
  (4)依法处置,稳妥缜密。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殊性,金融风险的扩散、蔓延往往十分迅速,处置不当极有可能危及宏观金融稳定。因此,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过程中,要坚持依法有序处置、积极稳妥缜密的原则,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和蔓延,避免对社会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酒泉市金融突发事件处置机构
  2.1.1 领导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市政府对口秘书长和人民银行酒泉市中心支行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市财政局、发改委、公安局、中小企业局、统计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人民银行酒泉市中心支行、酒泉市外汇管理局、酒泉银监分局、农业发展银行酒泉市分行、工商银行酒泉分行、农业银行酒泉分行、中国银行酒泉分行、建设银行酒泉分行、邮政储蓄银行酒泉市分行、人寿保险酒泉分公司、人保财险酒泉分公司、省农村信用联社酒泉办事处、华龙证券酒泉营业部负责人为成员的酒泉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简称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辖区发生金融突发事件后,由酒泉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领导行政区域内的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控制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应指定1至2名联络员负责有关联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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