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要按照《甘肃省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的要求,大力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凡新设置的采矿权,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向社会公开出让,不再进行行政审批。对采矿权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的,或转让采矿权的,必须纳入矿业权市场,实行有偿出让,并到国土资源部门重新办理有关手续,严禁私自转让。
六、大力推进矿产资源整合
按照“政府引导、统一部署、市场运作、分步实施”的要求,遵循“优化组合、规模开发、规范有序、提高效益”的原则,以矿产资源为基础,以矿业权重组为着力点,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通过收购、兼并、参股等方式加大矿产资源整合力度,推动矿产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对资源潜力大、已经形成大型矿床的敦煌方山口钒矿区、肃北塔尔沟钨矿区、七角井铁矿区、阿克塞石棉矿区要实行整体规划开发。对大型矿区内的小型矿山进行整合、逐步关闭;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且能与大矿整合的小矿,通过整体收购、联合经营等方式与大矿进行重组;凡是零星分散开采的小矿,能够整合的,一律要进行整合;对不具备选矿和精深加工条件的矿山,要采取分散采、集中选矿和冶炼的方式,与深加工企业开展供需合作。通过资源整合,着力培育和形成一批具有鲜明特色和比较优势的矿产资源产业体系。
七、坚决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
各县(市、区)要加强对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监管,严格按照《甘肃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本着“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认真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从今年起,凡新建和已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都要制定矿山生态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并按有关规定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八、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监管联合执法机制
各县(市、区)要建立和完善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积极参与的矿产资源监管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明确并落实各有关部门在矿产资源监管工作中的职责。国土资源部门作为矿产资源管理的职能部门,要积极与相关部联系门,加强矿业管理的信息沟通与协调,强化日常的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要加大对无证采矿火工产品来源的监督检查,并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的黑恶势力,凡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采矿企业,一律不得供应火工产品;电力部门要停止对非法采矿企业的电力供应;安监部门要开展矿山安全大检查,坚决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对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采矿企业,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环保部门要对污染环境的矿山进行依法关闭;纪检、监察部门要积极参与,严肃查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违法行政和越权配置矿产资源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