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规范矿产资源审批管理行为
各县(市、区)政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
矿产资源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
甘肃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规定的矿种、权限、程序配置矿业权。凡涉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监督等行为,必须按照矿产资源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一律由市、县(市、区)政府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统一管理,严禁其他部门插手、干预矿产资源配置行为。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不得以招商引资等任何理由越权配置矿产资源、越权审批矿业权,不得擅自与任何企业签订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协议,不得违规收取任何费用。对违法违规配置矿产资源、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依法追究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
各县(市、区)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以采代探、超层越界开采、乱采滥挖矿产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再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对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乱采滥挖矿产资源的,要坚决予以取缔,依法从重处罚;对超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以承包方式非法转让矿业权坐收承包费的,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相关证照;对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证照不全的矿山企业要一律责令停产,限期整改,整改不彻底的,绝不允许恢复生产;公安部门要组织开展矿山企业爆炸物品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清理,对违规向无证采矿者提供爆炸物品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并对已提供的爆炸物品进行跟踪追缴,从根本上铲除无证矿山生存的条件。
严格实行问责制。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行为负总责,对发生矿产资源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矿产资源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追究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五、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市场供应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