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城市供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酒政发〔2008〕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酒各单位:
《酒泉市城市供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3月2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酒泉市城市供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规范供热市场秩序,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
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和《酒泉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从事集中供热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等与供热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热用户,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酒泉市建设局是全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热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供热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各城市供热的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应当设立专门的城市供热行政监管机构,负责依法履行对供用热市场的监管职责,对城市供用热行为实行全程监督检查。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市、区)关于供热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受理供用热双方的信访投诉。
(三)监督检查供用热行为。及时纠正和解决供用热双方的矛盾纠纷。
(四)对供用热双方行使指导、监督、检查、协调、仲裁、奖罚等管理职能。
第四条 供热监察管理机构对各供热单位的供热质量及锅炉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并随时对用户投诉的供暖质量问题进行实地测量核实,同时做好记录。测温要使用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的正规器具。
第五条 供热监察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由政府法制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使用规范有效的行政执法文书。
第六条 逐步推行热计量控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