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由环卫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组织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罚款:
(一)在公厕内随地吐痰、乱扔杂物的,在便池外便溺的,依据《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
三十一条、第
三十四条之规定,责令该正;拒不改正的,视其情节,可对当事人处以10元-30元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维修、保养公厕设施的,依据《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
九条、第
三十三条之规定,责令该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改变公厕用途的,依据《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
二十一条、第
三十六条之规定,责令该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搬迁、拆除、停用公厕的,依据《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
二十一条、第
三十六条之规定,责令该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要求清扫保洁,致使厕内环境卫生未达环境卫生标准,依据《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
二十二条、第
三十三条之规定,责令该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