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的通知
(酒政发〔2008〕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酒各单位:
《酒泉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3月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酒泉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公厕管理,提高公厕卫生水平,方便群众使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建设部《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及《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公厕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公厕。包括公共建筑(如车站、广场、商场、饭店、影剧院、体育场、博物馆、办公楼群等)附设的公厕。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卫主管部门)负责城区公厕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区公厕的规划和设置标准
第五条 城市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改建并重、卫生适用、方便群众”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第六条 城市公厕规划是城市环境卫生规划的组成部分,应由环卫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部《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及公共建筑设计规范进行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