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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遵义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三)主要预防措施。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和本级政府批准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要求,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1.建立群测群防网络。建立县、乡、村三级群测群防网络体系,落实点上的防灾预案,每处灾害点必须逐级落实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及监测人,按规定要求做好监测预报工作。对存在险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登记发放防灾避灾明白卡。组织开展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演习,提高对地质灾害的实战、协调、配合应急反应能力。

  2.各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工矿、学校等,要密切关注各级气象台发布的强降水天气过程预报和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认真分析本地区、本单位地质灾害的发生发展趋势,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加强监测预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3.开展地质灾害险情巡查、排查、检查。在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县级人民政府要设置明显警示标志,予以公告,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工程建设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4.开展地灾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一项贯彻落实预防为主,从源头上遏制地质灾害发生的重要举措。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征地、建矿山等都要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按规定实行备案登记。

  5.组织重大隐患点治理。组织有资质的单位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地段(点)制定防治方案,避免重大群死群伤地质灾害发生。需进行工程治理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要积极申报争取上级立项治理;已经立项治理的项目,要落实匹配资金,指导和督促施工过程中招投标、施工进度质量、检查验收等工作。

  (四)地质灾害事件的处置。

  地质灾害发生后,按照《遵义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遵府办发〔2007〕163号)的要求,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应迅速启动地质灾害专项应急预案和相关的保障预案,组织力量赶赴现场实施抢险救援,防止人员伤亡扩大。根据地质灾害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分级标准,按分级管理、分级处置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小型地质灾害由各县、区(市)人民政府作出应急响应并负责处置,市政府有关部门给予帮助支持。中型地质灾害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应急响应并负责处置,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由省或国务院抢险救援指挥部作出应急响应,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各方力量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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