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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遵义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二、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2008年地质灾害防治原则。

  1.实行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管理,科学防治的工作原则;

  2.采用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群测群防与专业监测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3.坚持“谁破坏、谁引发、谁治理”的工作原则。

  (二)地质灾害防治主要职责。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遵义市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工作责任制度》等规定,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地质灾害防治职责。

  1.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是一项社会性非常强的工作,需要调动多个部门和有关单位、群众,甚至全社会的力量。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等规定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纳入政府日常工作,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一是建立各级政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做到机构健全、人员落实;二是组织编制和及时发布辖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三是落实领导责任制,做到层层负责、分级管理;四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和年度计划,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对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调查、监测和防治;五是组织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事件应急演练和制定重要隐患点防灾预案;六是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和农村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活动,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七是组织各相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的检查,督促部门采取措施,切实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到实处;八是一旦发生地质灾害,及时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赶赴现场,采取紧急防灾和应急治理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

  2.部门各负其责,加强配合,共同做好防灾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工作责任制度》、《遵义市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工作责任制度》(遵府办发〔2006〕66号)的规定和要求,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抓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建设、交通、煤炭(乡企)、公路、水利、教育、规划、经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应对下属部门、单位提出防灾要求,责成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单位、项目业主编制隐患点防灾预案;要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险情巡查、排查、检查,一旦发现险情应及时积极组织力量,筹集资金对隐患点采取措施,排除险情;响应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关的各项行动;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做好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和责任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各企事业单位、工矿、机关、学校等,应对各在建或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建筑物、设施、场地等进行认真的防灾部署,落实防灾措施,确保人员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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