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115-1号)
《
四川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4月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修订,现予重新发布,自2008年5月25日起施行。
省长: 蒋巨峰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准确反映组织机构的信息,推进社会监督管理的信息化基础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是指国家在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社会保障系统、国家征信系统、宏观经济统计等社会监督管理活动中使用的,根据《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编制的,按本办法规定赋予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识别标识码。
第三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组织机构代码的登记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组织机构代码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全省的组织机构代码工作,其所属的组织机构代码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代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机构代码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五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下列组织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以下简称代码)登记。
(一)依法成立的国家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
(二)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
(三)经企业登记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以及从事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