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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2008年节能工作的意见

  (二)工作目标

  2008年,全市万元生产总值能耗(按可比价格计算)比2007年下降4.99%,规模工业能耗下降5.15%。

  三、2008年节能工作措施

  (一)切实加强对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节能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重点问题和部署节能工作。加快建立健全节能工作机构和协调机制,充实人员,切实开展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遵府发[2007]11号)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节能工作机制,拟定本行业、本系统节能工作方案,共同推动各项节能工作。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大督促检查工作力度,开展专项督查,确保各项节能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目标考核。各县、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与市人民政府签定的2008年单位GDP能耗降低目标和单位工业增加值降低目标责任书,逐级分解下达和落实本区域、本部门2008年的节能任务。节能工作纳入各县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各县、区(市)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实行问责制。

  (三)加快落后产能淘汰步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严格铁合金、电石、水泥、黄磷、电解铝、电解金属锰等高耗能企业的行业准入。各县、区(市)经贸部门要制定限期淘汰方案,采取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等综合措施,结合区域功能转换、行业结构调整和零星工业点整合,加快淘汰规模小、消耗大、污染重、技术落后的生产能力。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关停或关闭,环保部门要吊销其排污许可证,供电部门停止供电。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质监部门要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市及各县、区(市)要制定到2010年前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加大淘汰一批包括钢铁、水泥、电石等高耗能产业的落后生产能力。

  (四)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完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全面贯彻落实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严格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合理引导投资方向,鼓励和支持发展低能耗、低污染、高附加值的先进生产能力,限制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切实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同时,各有关部门要加快制定相应政策措施,切实加强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完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体系,正确处理发展与稳定、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按照循环经济“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大力调整产业结构,合理规划产业基地和工业园区,以发展煤及煤化工、磷及磷化工、铝及铝加工、钛及钛加工等为重点,推进煤炭、电力、化工、有色、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的结构调整,建设一批循环经济生态工业基地。通过实施结构调整,发挥产业集聚和工业生态效应,建立规模化、集约化、废弃物资源化的重化工产业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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