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2008年立法项目计划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8〕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2008年是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各项任务的第一年,是深入贯彻落实市第九次党代会要求的关键一年。做好今年的政府立法工作,对于进一步加快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努力实现天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把天津建设成为国际港口城市、北方经济中心和生态城市,具有重要意义。为保证政府立法工作与全市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相适应,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市人民政府2008年立法项目计划》,并于2008年4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市人民政府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一、关于2008年市人民政府立法项目计划的安排
㈠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对天津提出的“两个走在全国前列”、“一个排头兵”的重要要求,按照市第九次党代会、市委九届二次、三次全会的部署和“一二三四五六”的奋斗目标、工作思路,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着力推进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着力优化经济结构和提高经济增长质量,着力加强节能减排和生态环境保护,着力改善民计民生和促进社会和谐,更好发挥滨海新区在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中的重要作用,以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以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为重点,为实现天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㈡基本原则。
⒈坚持围绕中心工作安排立法项目。今年的立法工作,紧紧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项目计划。在项目安排上,重点围绕加快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在推动经济协调发展上,注重社会进步和环境资源保护;在推动政府部门依法行政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加强城市建设管理上,充分反映民意,保证立法进程与改革发展稳定相适应。
⒉坚持重在提高质量的立法工作思路。立法项目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凡列入政府立法计划的项目,不仅考虑实践基础、立法条件和工作条件是否成熟,而且注重立法的时效性和可行性,努力提高立法的社会效益和实施效果。在安排项目计划的同时,适当安排调研论证项目,加强立法基础调研工作,对一些经过调研论证、条件成熟、草案质量高的调研项目,也可安排审议。
⒊坚持立、改、废工作并举。在完成立法项目计划的过程中,安排做好现有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工作。对与上位法不一致甚至有抵触的,或者有的条款已经滞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现实情况的,要及时提出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