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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古籍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古籍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津政办发〔2008〕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古籍保护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古籍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天津是一座有着600多年历史的文化名城,文化古籍资源丰富。这些重要的文明成果承载着天津地区丰厚的历史和文化内涵。古籍具有不可再生性,保护好这些文献典籍,对促进文化传承、弘扬民族精神、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
  目前,我市古籍保护仍存在不少问题,如家底不清、古籍酸化和脆化程度加快、古籍保护和修复人才匮乏、修复手段落后、保护条件堪忧等。因此,我们要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古籍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古籍保护工作。
  二、古籍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古籍保护工作力度,建立科学有效的古籍保护制度,提高全社会的古籍保护意识,充分发挥古籍在传承中华文明、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  文化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重  要作用。
  (二)基本方针。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坚持依法保护和科学保护的原则,正确处理古籍保护与利用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三)总体目标。“十一五”期间,对全市各级各类图书馆、博物馆以及各有关单位的古籍收藏和保护状况进行全面普查,建立天津市古籍联合目录和古籍数字资源库;实现古籍分级保护,建立《天津市珍贵古籍名录》;完成一批古籍书库的标准化建设;加强古籍修复工作,培养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古籍保护专业人员。
  三、科学、规范地开展古籍保护工作
  (一)全面开展古籍普查登记工作。依据文化部古籍普查规范,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各级图书馆、博物馆等单位及民间所藏的古籍情况。对登记的古籍要详细清点和编目整理,并依据文化部古籍定级标准进行定级。全市的普查工作时间安排为:2008年第二季度重点普查一级、二级古籍;2008年下半年至2010年,重点普查二级及以下古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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