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各县、区(市)人民政府的考核,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节能办(设在市经贸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统计局、市乡企局等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进行考核。
(二)按省经贸委安排,对省重点监控耗能企业(列入国家发改委“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企业除外)的考核,由市节能办组织有关行业专家组成的评价考核工作组进行考核。对市级重点监控耗能企业的考核,按属地原则,由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及其节能主管部门参照本实施方案进行考核。
五、考核方法
考核采用量化打分办法,满分为100分。其中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满分为40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满分为60分。
(一)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以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区(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依据市统计局核定的各县能耗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根据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二)省重点监控耗能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以省人民政府与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省级重点耗能企业节能量、节能降耗指标为基准,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根据省级重点监控耗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三)市各重点监控耗能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以市节能主管部门年初下达的各企业分年度节能降耗指标为基准,依据市节能主管部门认可的企业节能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根据市重点监控耗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六、考核等级
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级:
(一)超额完成(95分以上);
(二)完成(80-94分);
(三)基本完成(60-80分);
(四)未完成(60分以下)。
对县、区(市)人民政府考核的万元GDP能耗降低率指标和对省、市重点监控耗能企业考核的节能量指标,以省、市制定的年度目标为准,未完成该节能目标值的,均为未完成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