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令
(第3号)
《漯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已经2008年5月22日市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市 长 祁金立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漯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倡社会公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遵循“限定场所、单位负责、加强引导、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
(二)托儿所、幼儿园;
(三)中、小学校;
(四)除前项以外的各类学校的教学区域;
(五)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六)影剧院、音乐厅、歌舞厅、体育馆、健身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室)、科技馆、档案馆、少年活动中心等科教、文化、体育、艺术场所;
(七)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
(八)商店(场)、书店、金融业、邮政业、电信业的营业厅;
(九)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厅;
(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前款第(六)项规定的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和第(九)项规定的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室,可以设置有明显标志的吸烟室或划定吸烟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依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 鼓励创建无烟单位。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集中办公场所、会议室、办事服务大厅等禁止吸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内部的禁止吸烟场所,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按照本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设置明显的标志;
(三)与非吸烟室、非吸烟区隔离。
第六条 全社会都应支持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教育、文化、卫生、新闻、宣传等部门应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营造无烟环境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