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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龙政办〔2008〕1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央、省驻岩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福建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8〕6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在下一年度支付应休未休假报酬时,县(市、区)及市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需报上级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市直各单位班子成员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由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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