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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意见的通知

  专项行动的总体要求是:
  (一)坚持专项行动与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相结合,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二)坚持专项行动与落实地方重点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相结合,切实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
  (三)坚持专项行动与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从业人员的素质提高和技术进步相结合,加大安全投入,促进基层基础建设,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坚持专项行动与有关部门已部署开展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相结合,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加大集中整治和督查工作力度。
  三、督查重点和内容
  (一)重点行业和领域范围
  1.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2.道路交通、水运、铁路、民航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等;
  3.建筑施工、民爆器材、国防科技工业、电力等工业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4.渔业、农机、水利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
  5.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游览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7.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范围。
  (二)重点内容
  1.重点督查的综合内容:
  (1)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行业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的贯彻落实情况;
  (2)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
  (3)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5)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6)安全基础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7)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处事故和责任追究情况;
  (8)按照国办发明电〔2008〕15号文件要求,开展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情况;
  (9)汛期除险加固、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10)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法制及预案体系建设和应急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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