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行动的总体要求是:
(一)坚持专项行动与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相结合,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二)坚持专项行动与落实地方重点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相结合,切实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
(三)坚持专项行动与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从业人员的素质提高和技术进步相结合,加大安全投入,促进基层基础建设,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坚持专项行动与有关部门已部署开展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相结合,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加大集中整治和督查工作力度。
三、督查重点和内容
(一)重点行业和领域范围
1.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2.道路交通、水运、铁路、民航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等;
3.建筑施工、民爆器材、国防科技工业、电力等工业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4.渔业、农机、水利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
5.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游览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7.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范围。
(二)重点内容
1.重点督查的综合内容:
(1)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行业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的贯彻落实情况;
(2)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
(3)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5)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6)安全基础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7)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处事故和责任追究情况;
(8)按照国办发明电〔2008〕15号文件要求,开展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情况;
(9)汛期除险加固、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10)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法制及预案体系建设和应急管理工作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