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6月23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1日)调整*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日)废止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2008]22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要,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
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40号)和《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75号),以及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的下列人员(以下统称城镇居民):
(一)在本市公办或民办中小学校、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技工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学生(以下统称在校学生);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下列居民:学龄前儿童及未满18周岁的其他非在校人员(以下统称未成年人);男年满18岁、未满60岁和女年满18岁、未满55岁的非从业人员(以下统称非从业居民);男年满60岁以上、女年满55岁以上,不能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以下统称老年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