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府办〔2008〕3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办法(试行)》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地方史志办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广东省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工作,确保地方志书质量,根据国务院《
地方志工作条例》和《
广东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省人民政府规划的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工作。
第二章 审查验收程序与主体
第三条 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分初审、复审和终审。
第四条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成立地方志书审查委员会。
第五条 省编纂的地方志书,由承修单位组织初审、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复审、省地方志书审查委员会终审。
地级以上市编纂的地方志书,由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初审、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复审、省地方志书审查委员会终审。
县(市、区)编纂的地方志书,由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初审、上一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复审、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的地方志书审查委员会终审。
第六条 省编纂的地方志书,由一个单位承修的,初审由承修单位组织实施;由多个单位共同承修的,先由各承修单位分别审查各自编修内容后,报牵头承修单位统一组织初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