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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六、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二十五)落实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总责,监督下一级人民政府的环保工作和重点单位的环境行为。各地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政府和部门都要有一位领导分管环保工作,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各地人民政府要定期研究部署环保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环保规划,检查落实情况,及时解决问题,确保实现环境目标;要及时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或通报环保工作,并接受监督。
  (二十六)严格执行环境目标责任制和执法责任追究制。坚持和完善各级人民政府环境目标责任制,把环境保护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对环境保护主要任务和指标实行年度目标管理,定期考核并公布结果,考核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评优创先活动要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对环保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和奖励。建立环境保护问责制,对因地方保护主义、部门利益和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严重干扰正常环境执法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严格按照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和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等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加强环境执法活动的行政监察,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对环保部门执法人员行政不作为或失职渎职、违法执法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坚决清理出环保队伍。
  (二十七)健全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建立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机制,完善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市、县(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环境综合管理职能,健全环境监测网络,重点抓好环境规划、执法监督和信息发布等工作。发展改革、经贸、财政、金融、价格、商贸、科技等部门要抓紧制定和执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各项税收政策;建设、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交通、工商、文化、公安、城管等部门要依法做好各自领域内的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工作,形成环保工作的强大合力。
  (二十八)大力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宣传教育部门要统筹规划安排,将环保宣传教育纳入本部门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干部培训机构要加强对领导干部、重点企业负责人的环保培训。各级各类学校要强化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环保法律法规和环境科技等相关知识,将环保公益宣传作为重要任务,及时报道环保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新鲜做法,曝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努力营造加强环境保护、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舆论氛围。各地、各部门要创新宣传方式,拓展宣传载体,丰富宣传内容,积极开展“环境优美乡镇”、“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环境友好企业”和节约型政府、节约型企业、节约型社区以及环保模范城市等创建活动,深入开展环保科普活动,大力倡导节约资源和爱护环境,广泛动员全民自觉参与环境保护。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决定精神,抓紧制定具体措施,切实抓好落实。市环保局要会同市监察局定期对本《决定》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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