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2008年清理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
(莆政办〔2008〕58号)
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莆田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莆田市2008年清理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莆田市2008年清理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提高行政效率,市政府决定进一步清理和调整现有行政审批项目。现提出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根据《
行政许可法》和《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及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建设厅等29个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闽政办〔2006〕4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发改委等31个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闽政[2007]26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市本级政府行政审批行为,着重清理近年来新颁发的法律、法规实施后新产生的审批项目、过去清理过程中部门漏报的审批项目及过去清理范围较少涉及的具有经济社会管理职能的党群机构和垂直管理单位的审批项目。在全面摸清行政审批项目底数的基础上,实行审批项目目录化管理,推进网上审批系统建设,利用现代网络平台,加强电子监察,对市级部门清理后保留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实施全程监管,增强审批过程透明度。
二、工作原则
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和监督的原则,对现有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必须调整。
(一)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近期的清理结果,对虽有法定设立依据,但与现实管理要求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予以取消和调整。
(二)对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予以取消或调整。其中,可由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进行自律管理的,一律交给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
(三)对通过质量认证,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可以取消或调整。对涉及几个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由市政府确定的主要负责部门牵头。
(四)对县区级机关有能力和条件实施的,必须本着方便申请、便于监管的原则,下放一批项目审批权。
三、清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