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实施责任追究制度。政府投资项目业主要严格履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并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进行严格管理,按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组织竣工验收;对建设项目工程立项、招标投标、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和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等各个环节的合法性及法律文书进行严格把关,以预防和减少各种失误和损失。对在项目建设中出现重大安全、质量、环保事故,或在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或在项目资金使用中出现挪用、挤占、弄虚作假等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的行为,除追究当事单位和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单位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管等方面失职的责任。实行“一票否决制”,凡在工程建设项目中被纪检监察机关查实有腐败行为并立案查处的,取消该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评先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
浙江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工程建设项目应报备而不报备、签订廉政责任书监管不力、工程项目廉政谈话制度不落实、建设工程项目未实施执法监察等情形,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酌情扣分。(责任部门:市监察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近年来,我市城市基础设施、交通设施、水利设施等工程的建设力度不断加大,因建设工程引发的违法违纪案件时有发生,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保持清醒头脑,把政府投资项目廉政保障工作制度建设作为我市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既着眼长远,又立足当前,切实加强领导。要结合反腐倡廉防范体系的内容和要求,把政府投资项目廉政保障制度建设纳入经济建设各项工作措施中,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努力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二)明确责任,齐抓共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真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本实施意见的分工要求,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抓紧研究制订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措施、规定及实施细则并予以严格落实。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制度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