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严格招标投标制度。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配套规定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统一招标或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开标、评标、定标及有关招投标活动必须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进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干预正当的招投标活动,不得肢解或向承包商指定分包工程。建设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完善资格预审制度,推行资格后审制度。加强对中介咨询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发挥客观公正的中介作用,提高服务质量。加强评标专家库建设,强化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加强对县(市、区)专家库建设的指导,严格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实施动态管理和资源共享。拓宽中标公示渠道,要在报纸、互联网、工地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增加对工程的安全和廉政承诺。实行分级报备制度(见附件1),凡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下的重大工程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招投标结束签订合同后15日内,上报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应报项目主管部门纪检监察组织备案;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招投标结束签订合同后15日内,上报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备案和项目主管部门纪检监察组织备案,同时应报市监察局备案。(牵头部门:市公共资源管委办,协助部门:市发改委、市重点办、市监察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市政园林局)
3.完善工程监理监督制度。加强对工程施工监理的管理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工程项目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对参与投标的监理单位必须进行资格审查。监理合同估价在50万元(含)以上或项目总合同估算价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招投标方式公开确定监理单位。监理合同估价在50万元以下的监理项目,可以合并整合的,应采取项目捆绑的方式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投标确定监理单位。确属不能合并整合的且单一项目的监理合同估价在50万元以下的,应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监理单位。应规范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合同应明确奖罚措施,不能只奖不罚,对监理单位违反有关合同约定的,应明确责任追究办法。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总监、监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换。(责任部门:市重点办、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市政园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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