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廉政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温政发〔2008〕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廉政保障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廉政保障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廉政保障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确保政府投资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浙江省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政府投资项目廉政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项目范围
本实施意见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市范围内利用下列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建设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使用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二、保障制度
结合近年来我市反腐倡廉工作实践,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治并举、注重预防的要求,从建立健全以下制度措施入手,构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廉政保障制度体系。
1.严格项目投资规模控制制度。建立符合市场运行规则的项目管理程序和工程投资审核管理模式。根据具体设计内容,科学编制初步设计概算,杜绝留有投资缺口。初步设计、投资概算批准后,要作为控制项目建设标准和投资的最高限额,必须严格执行,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变更,杜绝随意扩大项目规模。确因不可抗力需调整的,应重新按有关程序申报审核并经原项目审批机关批准后,报有关部门备案。若擅自变更设计、擅自提高建设标准、随意调整建设规模或建设资金超过概算10%以上或金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协助部门: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市政园林局及各建设指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