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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9部分:零售商业》的通知


  4.2 系统组成和设计施工
  4.2.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要求
  4.2.1.1 摄像机安装应牢固,且应固定焦距和方向,并减少或避免图像出现逆光。
  4.2.1.2 摄像机工作时,监视范围内的平均照度宜不小于200L×。
  4.2.1.3 出入口安装的摄像机应符合以下要求:
  a)不应有盲区;
  b)通过显示屏24小时内均能清楚地显示出入人员面部特征、机动车牌号;
  c)出入人员面部的有效画面宜不小于显示画面的1/60。
  4.2.1.4 收银区、收银柜台、贵重商品柜台安装的摄像机,通过显示屏应能清楚地显示顾客的面部特征及收费操作的全过程。
  4.2.1.5 声音复核应与图像记录同步,回放应清晰。
  4.2.1.6 在面积较大的公共区域宜安装带有云台、变焦镜头的摄像机,通过监视屏应能辨别监视范围内的人员活动情况。
  4.2.1.7 云台、变焦停止操作后,摄像机应在2±0.5 min内自动复位至原始设定状态。
  4.2.1.8 电梯轿厢内的摄像机应安装在电梯箱门前上方的一侧,且应配置电梯楼层信号叠加器。
  4.2.1.9 其他区域安装的摄像机,通过显示屏应能清楚地显示过往人员的体貌特征。
  4.2.1.10 摄像机在标准照度下,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图像信号的技术指标应不低于GB 50198规定的评分等级4级的要求,回放图像质量不应低于3级的要求。
  4.2.1.11 系统应能切换图像,并具有时间、日期的字符叠加、记录功能,时间误差应在±30 s以内。字符叠加不应影响图像记录效果。
  4.2.1.12 系统应采用硬盘录像机进行图像记录,并与营业(工作)时间同步。图像记录帧速应不少于25frame/s,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7d。硬盘录像机应符合GB 20815的要求。
  4.2.1.13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设计、安装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 50395、GA/T 367的有关规定。
  4.2.2 入侵报警系统
  4.2.2.1 入侵探测器安装应按产品技术说明书的规定。
  4.2.2.2 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每个防区的紧急报警装置数不应超过4个。
  4.2.2.3 同一营业区域有2个(含)以上的紧急报警装置应设置2个(含)以上防区,相邻紧急报警装置不应设置在同一个防区。
  4.2.2.4 每个独立的贵重商品营业柜台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相邻柜台之间无间隔的,在保证操作方便的情况下可共用1个紧急报警装置。
  4.2.2.5 紧急报警装置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并具有防误触发措施,触发报警后应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信号并自锁,复位需采用人工操作方式。
  4.2.2.6 紧急报警装置使用专用电缆传输报警信号时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3s,使用公共电话网络传输时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0s。
  4.2.2.7 紧急报警采用公共电话网传输的系统,不应在通讯线路上挂接其它通信设施。
  4.2.2.8 防盗报警控制器及应安装在便于日常维护、检修的部位,并置于入侵探测器的防护范围内。操作键盘应安装在营业场所内,并将最终防区设置为延时状态。
  4.2.2.9 防盗报警控制器应能接收入侵探测器和紧急报警装置发出的报警及故障信号,报警时应启动报警区域的灯光联动,并启动现场声光告警器。告警器报警声压不小于80dB(A),报警持续时间不小于5min。
  4.2.2.10 系统应具有布防和撤防、不可撤防模式、外出与进入延迟的设置和编程,以及自检、防破坏、声光报警、报警记录与储存、打印输出、密码操作保护等功能,系统应能准确地识别报警区域,实时显示发生报警的区域、日期、时间及报警类型等信息。
  4.2.2.11 当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分控室配置专职值守人员时,入侵探测器、紧急报警装置发出的报警信号应传送至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分控室。
  4.2.2.12 贵重商品店(柜)、24h营业商店、车辆加油(气)站的紧急报警、入侵报警信号应与所在地公安“110”接处警中心联网。其他单位安防中心控制室紧急报警装置应与所在地区域报警服务中心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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