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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服务业四大载体的意见

  四、进一步加大扶持服务业四大载体建设的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加大对服务业四大载体的培育力度,在落实《中共潍坊市委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基础上,再给予以下优惠扶持政策:

  1、新创办的独立核算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的现代物流、科技与信息服务、商务服务、文化旅游等服务业企业,投入运营后,按对当地政府实际新增财政贡献前两年给予100%补助、后三年给予50%补助。

  2、重点服务业企业新建的市政府调度的现代物流、科技与信息服务、商务服务、文化旅游等服务业重点项目投入运行三年内,按对当地政府实际新增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专项用于企业信息现代化建设和人才培训。

  3、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对在潍坊新设立并在当地纳税的企业(公司)的管理总部、研发总部和销售总部、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分支机构、营业范围覆盖2个以上地级市的区域性金融机构,新建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务写字楼、五星级及五星级以上酒店、营业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大型商场、投资2亿元以上的大型娱乐场所,给予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优惠,全额征收后按比例进行返还。

  对新建并在当地纳税的五星级酒店,根据具体建设规模,将土地收益按50%-100%比例给予返还。对引进五星级及以上酒店的引荐人,由所在地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

  对新引进并在当地纳税的企业(公司)销售总部,2年内按实际上缴的地方税收给予等额补助,3-5年内给予50%补助,用于企业滚动发展。

  4、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服务业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是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取(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惩罚性收费除外)。对服务业企业的用水、用电实行与工业企业同价(桑拿、洗浴、洗车、美容美发、优质水加工等特殊行业按相关规定执行)。

  6、在旧城、旧村改造中,对存量建设用地的开发建设,按照规划优先向服务产业倾斜。

  7、积极争取国家、省服务业引导资金,逐步提高市、县两级服务业引导资金比例,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

  8、鼓励企业争创服务名牌、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对获得省级以上服务名牌的企业,按潍政发〔2006〕82号予以奖励。

  9、对科技服务业企业内部的职务结构比例,由单位根据自身需要自主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和职务等级。以流入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从事服务业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使其享受与当地居民子女同等条件的基础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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