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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授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监督检查中发现检验项目不符合授权条件的;

  (三)未向市质量技监局报送本年度与授权项目有关的工作报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和其他产品质量检验信息的;

  (四)主要管理人员、组织机构、检验能力、主要设备设施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检验能力不能持续维持的;

  (五)接受影响检验公正性的资助,从事或者参与影响检验公正性的活动的;

  (六)利用承担监督抽查任务乱收费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七)向其他机构分包其授权范围内的产品检验任务的;

  (八)其他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质量技监局撤销授权或者授权项目:

  (一)出具虚假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或者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严重失实,情节严重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授权的;

  (三)超出授权范围或者在暂停期间内以市质检机构名义对外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授权条件,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

  (五)依法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

  市质检机构自被撤销授权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授权。

  第二十八条 被注销、停止或者撤销授权的市质检机构,应当自注销或者撤销之日起30日内,将上海市质检机构印章、授权标志章和授权证书交还市质量技监局。

  第二十九条 由市质量技监局向社会公布注销或者撤销授权的上海市质检机构名录。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授权工作以及市质检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市质量技监局举报,市质量技监局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一条 从事市质检机构授权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于市质检机构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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