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提出延续授权的市质检机构,有效期届满后由市质量技监局注销授权证书。
第十条 已经取得授权的市质检机构,需要变更授权项目或增加授权项目(扩项)的,应当向市质量技监局提出申请。需要进行技术评审的,市质量技监局可以结合定期监督进行评审或者组织专门评审,技术评审符合要求的,予以变更或增加授权项目。
第十一条 对市质检机构延续授权和变更授权项目的技术评审可与同机构的实验室认可、资质认定等技术评审一并进行,以避免重复评审。
第十二条 市质检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要求的程序,在授权证书的有效期和授权范围内,对外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并在检验报告封面适当位置加盖市质检机构授权标志章。
第十三条 市质检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市质检机构通过承担或者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修订,检验技术、检验方法的开发和研究,实验室能力验证以及跟踪国际与国外先进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动态研究等工作,以提高其产品质量检验能力,并持续保持。
第十五条 市质检机构在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时,应当严格遵守监督抽查规定,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产品质量情况和问题,提出产品质量监督建议。
第十六条 市质检机构应当加强业务培训,及时掌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相关业务知识,以提高其管理水平和检验技术能力。
第十七条 授权有效期内,市质检机构应按《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和《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采取积极措施改进管理体系,并使之持续有效。
第十八条 市质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检验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