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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基础
分值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结 果
件数
加分
扣分
得分
业
务
工
作
落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室、市人大人事办或市政协提案委,每件扣1分;
4、经交办机构同意延长办理时限,但超过最后办理时限仍未答复,每件扣2分;
5、承办单位未采用面谈、书函、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与代表、委员沟通,发现一次
扣1分;
6、对属本单位职责范围或与本单位职责相关的建议、提案,拒不接受办理,每件扣2
分;
7、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对答复意见不满意,每件扣1分。
基
础
基础建设
15
1、建立督查责任落实制度,加2分,未建立制度扣2分;
2、确定专(兼)职督查工作人员,加2分,未配备人员扣2分;
3、承办事项和基础材料完备并归档立卷,加2分,材料不完备扣1分,未立卷扣1分;
4、督查工作有创新意识和明显效果,加2分;
5、及时上报年度督查工作总结,加1分;未及时上报,扣1分;未上报,扣2分。
撰写、提供经验性或调研类文章
5
1、在市级《督查与落实》刊载文章,每篇加2分;
2、在市级有关载体刊载督查工作经验文章,每篇加2分;
3、在省级有关载体刊载督查工作经验文章,每篇加3分;
4、在国家级有关载体刊载督查工作经验文章,每篇加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