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政府系统督办检查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失效]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基础

分值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结 果

件数

加分

扣分

得分

落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室、市人大人事办或市政协提案委,每件扣1分;

4、经交办机构同意延长办理时限,但超过最后办理时限仍未答复,每件扣2分;

5、承办单位未采用面谈、书函、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与代表、委员沟通,发现一次

扣1分;

6、对属本单位职责范围或与本单位职责相关的建议、提案,拒不接受办理,每件扣2

分;

7、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对答复意见不满意,每件扣1分。

    

基础建设

15

1、建立督查责任落实制度,加2分,未建立制度扣2分;

2、确定专(兼)职督查工作人员,加2分,未配备人员扣2分;

3、承办事项和基础材料完备并归档立卷,加2分,材料不完备扣1分,未立卷扣1分;

4、督查工作有创新意识和明显效果,加2分;

5、及时上报年度督查工作总结,加1分;未及时上报,扣1分;未上报,扣2分。

    

撰写、提供经验性或调研类文章

5

1、在市级《督查与落实》刊载文章,每篇加2分;

2、在市级有关载体刊载督查工作经验文章,每篇加2分;

3、在省级有关载体刊载督查工作经验文章,每篇加3分;

4、在国家级有关载体刊载督查工作经验文章,每篇加5分。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