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考核办法。
1、每年12月初对全年度督办检查工作进行考核。
2、根据市政府督办检查室日常督办检查记录,按照加减计分的量化标准进行全面考核。基础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对所涉及的工作数量、完成质量以及日常督办检查工作落实情况,按照量化标准进行加分或减分(详见佳木斯市政府系统督办检查工作考核量化标准)。
3、市政府督办检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单位分数情况,提出初评意见,报市政府督办检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4、市政府每年对督办检查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进行表彰。评比先进单位和个人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参加考核单位的40%。
五、市政府系统督办检查工作考核结果抄送市综合考核办公室、市行政效能监察室,为县(市)区、市直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提供参考。
六、本《考核细则》由市政府督办检查室负责解释。
附件:佳木斯市政府系统督办检查工作考核量化标准
佳木斯市政府系统督办检查工作考核量化标准(一)
考核范围:市政府工作部门及直属机构,驻佳中省直单位。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基础
分值
100分
| 考 核 标 准
| 考 核 结 果
|
件数
| 加分
| 扣分
| 得分
|
业
务
工
作
| 落实市政府以上领导机关重要工作
| 10
| 1、按要求及时办理和反馈,每完成一件加1分;
2、办理结果引发领导决策,获得肯定性批示,每件再加1分;
3、未按时限要求办复,每件扣1分;
4、未按要求办复或弄虚作假被退办,每次扣2分;
5、因落实工作失误给我市造成不良影响,取消年度督查工作评优资格,并通报批评。
| | | | |
落实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
| 30
| 1、每承办一项工作任务且按要求完成,加1分;
2、办理结果引发领导决策,获得肯定性批示,每件再加1分;
3、未按时限要求办复,每件扣1分;
4、未按要求办复或弄虚作假被退办,每次扣2分;
5、因落实工作失误受到市领导批评,发生一次扣2分,造成不良影响,受到通报批
评,取消年度督查工作评优资格。
| | | | |
落实市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
| 30
| 1、按要求及时办理和反馈,每件加1分;
2、办理结果引发领导决策,获得肯定性批示,每件再加1分;
3、未按时限要求办复,每件扣1分;
4、未按市领导要求办复或弄虚作假被退办,每次扣2分;
5、无故不参加督办检查工作协调会议,发生一次扣1分;
6、因落实工作失误受到市领导批评,发生一次扣2分,造成不良影响,受到通报批
评,取消年度督查工作评优资格。
| | | | |
落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 10
| 1、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每完成一件加1分;
2、承办单位答复意见未按规定格式行文,每件扣1分;
3、答复意见未按要求将办理结果书面材料寄送每位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市政府督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