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政府系统督办检查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21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21日)废止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政府系统督办检查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
(佳政办发〔2008〕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政府系统督办检查工作考核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佳木斯市政府系统督办检查工作考核细则
为进一步做好市政府系统督办检查工作,切实提高督办检查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政府决策的贯彻落实和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确保政令畅通,按照市委、市政府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狠抓落实,推动全市经济社会科学跨越发展的总体要求,根据《佳木斯市人民政府政务工作规则》(佳政发〔2007〕6号)和《佳木斯市政府系统督办检查工作实施办法》(佳政办发〔2006〕19号),制定本考核细则。
一、考核主体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市政府系统督办检查工作进行考核,市政府督办检查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二、考核范围
凡承担考核内容所涉及任务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及直属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驻佳中省直单位。
三、考核内容
(一)省政府重要工作及省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落实情况。
(二)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三)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工作会议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市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办理情况。
(五)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六)市政府系统督办检查工作基础建设情况。
四、考核工作
(一)组织领导。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督办检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办公室常务副主任为副组长。市政府督办检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督办检查室主任兼任,成员由市政府督办检查室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具体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