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健全行政问责和绩效管理制度,提高政府行政效能。一是强化行政效能监察。深入贯彻落实《佳木斯市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完善效能监察考核体系,建立效能建设投诉机制,推行履职效能督察制,保证重点项目、重点工作的落实。推行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细化行政问责具体办法,做到有责必问、有错必纠。二是强化十项重点工程监督检查。要紧紧围绕全市十项重点工程,按照督促监察考核准则开展监督检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推诿扯皮,各行其是,设置障碍,做表面文章等行为要严肃批评,坚决纠正。对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作相应的组织处理。三是强化机关作风纪律整顿。开展“建设高效机关、服务经济发展”主题实践活动,提高机关为十项重点工程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严肃机关工作纪律,制定“五条禁令”,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解决机关工作中存在的“沉、散、慢、浮、卡”等问题。
三、进一步加强领导,确保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到实处
(一)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县(市)区和各部门要按照省委《关于深入推进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意见》要求,切实把反腐倡廉建设纳入重要日程。主要领导要履行第一责任人的政治职责,对班子内部和管辖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建设负总责,切实做到把这项工作纳入政府及各部门整体工作格局中来,同经济社会发展和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认真执行省委《关于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四个一”监督检查的暂行办法》,采取“一书、一督查、一谈、一报告”的办法,加强对政府正职履行反腐倡廉建设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突出推进十项重点工程,突出惩防体系建设,突出政府系统领导班子“一岗双责”履职履责的检查考评,注重结果运用。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相结合,与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相结合,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把考核结果作为对干部政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二)完善齐抓共管的责任机制。要坚持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积极整合各种力量和资源,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工作积极性,增强反腐倡廉建设的整体性、协调性、系统性和实效性。反腐败各责任部门要按照工作分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既要认真完成所承担的防治腐败专项任务,又要切实抓好本部门、本单位的反腐倡廉建设。财政、法制、审计、检察、公安等相关部门,要与监察机关密切合作,协同作战,形成工作合力。建立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协调会议制度,及时掌握责任追究案件线索。
(三)充分发挥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监察工作,积极支持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开展工作。全市各级监察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忠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积极协助政府研究、部署和落实反腐倡廉工作。各级政府要把素质好、能力强的干部配备到监察工作岗位上,对他们政治上严格要求,工作上大力支持,生活上热情关心,积极为他们创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